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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揣江萍与高忠辉、肖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揣江萍,高中辉,肖云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64号原告:揣江萍,女,1971年5月3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高中辉,男,1972年6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肖云飞,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舒兰市。原告揣江萍与被告高忠辉、肖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揣江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揣江萍以法院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揣江萍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揣江萍负担。审 判 长 王 哲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人民陪审员 高明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