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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庆与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693号申请人:王庆,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九楼。法定代表人:张学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庆与被申请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庆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诉讼保全(总额176073元)。申请人王庆以位于合肥市瑶海工业区纬三路.南林语人家5幢3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068506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胜集团有限公司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芙新支行。账号:80×××12的存款176073元。保全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