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谢立新、杨有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新,杨有凯,马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2民初239号申请人:谢立新,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咏忠,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有凯,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申请人:马丽丽,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章丘市。申请人谢立新与被申请人杨有凯、马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谢立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杨有凯、马丽丽购买的位于济南市章丘区双山大街1677号龙泉首府8号楼2704室房产及被申请人杨有凯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并冻结被��请人银行存款,总保全标的金额为379,5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谢立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有凯、马丽丽购买的位于济南市章丘区双山大街1677号龙泉首府8号楼2704室房产及被申请人杨有凯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并冻结被申请人杨有凯、马丽丽银行存款。本次财产保全总金额为379,500元。本案申请费2418元,由申请人谢立新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国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