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哈尔滨百盛锻造有限公司行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哈尔滨百盛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张欲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修正宽,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被执行人哈尔滨百盛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徐淑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与哈尔滨百盛锻造有限公司行政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行审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百盛锻造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全部欠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3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