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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与张丽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张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62号一、二层。被执行人:张丽,女,汉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耒阳市,系江门市蓬江区苏曼清吧的经营者,经营场所:江门市蓬江区雅堤公馆*幢***室。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张丽(系江门市蓬江区苏曼清吧的经营者)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蓬国规环罚字[2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704行审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停止生产经营设备并向申请人支付罚款合计6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5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