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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随锋、吴艳平、王兰则、吴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随锋,吴艳平,王兰则,吴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23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利,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随锋,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吴艳平,女,197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兰则,女,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吴建平,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随锋、吴艳平、王兰则、吴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32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姚晓芳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