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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吴琼与覃育珊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琼,覃育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898号申请执行人:吴琼,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覃育珊,女,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荔波县。本院在执行吴琼与覃育珊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覃育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琼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覃育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吴琼有借款本金22131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月30日为2800元,从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违约金2493.1元、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6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