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发助、韦有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苏0707执485号本院在执行于宗良与王发助、韦有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我院作出(2016)苏0707民初252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发助、韦有劲应给付申请人于宗良46062.61元及利息,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发助、韦有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