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执恢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新疆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任海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恢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西环北路1855号。法定代表人:齐际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梅,女,1983年9月出生,汉族,新疆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新疆石河子市。被执行人:任海英,女,1976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就案款的给付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头民一初字第9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宇审判员 王在江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