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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吕建生、汪琼与何新生、梁红莲、汪立新、王文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生,汪琼,何新生,梁红莲,汪立新,王文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吕建生,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汪琼,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何新生,男,1972年10月3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梁红莲,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汪立新,男,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王文月,女,195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吕建生、汪琼与何新生、梁红莲、汪立新、王文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汪立新、王文月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怀宁县XX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怀宁房地权证高河字第X号)及该房产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怀国用XX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