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廖X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合议庭:案由:拟稿人:主送:抄送:打字:校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X,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中专文化,高速公路养护工,现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市公路分局宿舍。因本案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7月27日被取保候审。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7]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X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金陵、书记员朱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5日22时50分,被告人廖X在海口市大英菜街梦工厂网吧盗走被害人周某放在桌上的电动车钥匙,后将周某停放在网吧一楼的电动车一辆盗走。2016年7月3日,廖海文在网吧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廖X盗窃的八匹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5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这不是盗窃,其只是去网吧,然后在网吧桌子上见到电动车钥匙,其当时也等了好久,在这过程中有一个多小时其将车开走也未有人阻止,故其不构成盗窃。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5日22时50分,被告人廖X在海口市网吧盗走被害人周某放在桌上的电动车钥匙,后周某停放在网吧一楼的电动车一辆盗走。2016年7月3日,廖海文在网吧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廖X盗窃的电动车一辆,价值1653元。另查明,被告人廖X于2016年7月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日期从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19日),并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廖X的供述。证实其在公安机关作了六次笔录,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其陈述电动车被盗经过。3.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证实被告人廖海文对盗窃的地点、电动车和监控视频辨认及作案地点的情况。4.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处扣押电动车一辆后发还被害人的情况。5.报案书。证实被害人报案称电动车被盗的情况。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收条。证实民警将电动车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收条一份。8.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的情况。9.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被盗的八匹马电动车一辆,价值1653元。10.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在该网吧楼下盗窃电动车一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客观,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廖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53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X辩称其不构成盗窃的辩称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Njbnmgolsjnoobnflb案件唯一码审判长史燕燕人民陪审员 吴勤人民陪审员 魏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怡书 记 员 周杨速 录 员 王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审核:史燕燕撰稿:史燕燕校对:周杨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26日印制(共印20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