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沛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易龙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沛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易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民初2576号原告:沛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东风路南侧康城金色家园15号楼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魏庚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易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滨河南路原电石厂。法定代表人:周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智,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沛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与被告江苏易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龙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被告易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1077.12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水泥,经双方结算,截止至2015年7月24日,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131077.12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被告易龙公司辩称,对欠款的事实及原告起诉的数额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15年7月24日,被告易龙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5年7月24日,江苏易龙置业有限公司欠沛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水泥款:壹拾叁万壹仟零柒拾柒元壹角贰分人¥:131077.12(注:其中水泥款113870.59元,补磅差37.34吨17206.53元)。”被告易龙公司在欠条上盖章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易龙公司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本院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易龙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被告易龙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31077.12元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易龙公司偿付货款131077.1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易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沛县天恒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31077.1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2元,由被告江苏易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件款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 洁人民陪审员 徐泽忠人民陪审员 朱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郝 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法律文书执行提示1、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义务人履行金钱等给付义务的,可以直接交付权利人,也可以直接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本院,办理款物交接手续。本院开户名称:沛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沛县沛城分理处。账号:32×××18。2、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3、申请执行人应配合法院执行,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除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预期收益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将承担执行不了的法律后果。4、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措施。被执行人拒不申报或隐报财产、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妨害执行人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或者有关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