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幸福家园房地产公司项目部与被告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幸福家园房地产公司项目部,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257号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幸福家园房地产公司项目部,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负责人甘向前,该项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威,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汨罗市。负责人李造林。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幸福家园房地产公司项目部与被告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幸福家园房地产公司项目部撤回对被告汨罗市福临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蔡建平人民陪审员 夏 莹人民陪审员 吴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蓝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