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闵政、武汉市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政,武汉市创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闵政,男,汉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市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1楼1101室。闵政与武汉市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闵政依据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85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武汉市创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9月工资1839元及2016年3月26至2016年9月12日双倍工资27634元,以上共计2947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查明,武汉市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已向本院起诉,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854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应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案据以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闵政的执行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闵政对武劳仲东办裁字【2016】第854号仲裁裁决书提出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志刚审 判 员 宋福生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