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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高志锋与刘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锋,刘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732号原告高志锋,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刘小刚,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锋诉被告刘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志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锁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