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高志锋与刘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锋,刘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732号原告高志锋,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刘小刚,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锋诉被告刘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志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俊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锁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