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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14

案件名称

李虹婴与英德市人民政府不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虹婴,英德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8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李虹婴,女,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委托代理人:莫凡、刘金华,均系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英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英城镇。法定代表人:黄镇生,市长。李虹婴与英德市人民政府不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8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复函,明确表示已经按照生效判决撤销了其于2011年7月10日颁发给蓝XX的英德国用(2012)第090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已办理了注销登记[见土地登记卡(状态为已注销)],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8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晓萍审判员  郑家驹审判员  罗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诗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