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与通化市东昌区龙记面食铺土地租金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通化市东昌区龙记面食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第398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龙记面食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东昌直属分局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龙记面食铺土地租金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经我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第398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