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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4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兆岐与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兆岐,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4011号原告:许兆岐,男,193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盛,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淳菠,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徐福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70512857U。法定代表人:宋作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道,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慧,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兆岐诉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兆岐撤回对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4元,减半收取1972元,由原告许兆岐承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