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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显文诉由广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文,由广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82民初397号原告:王显文,男,汉族,农民。被告:由广增,男,汉族,农民。原告王显文与被告由广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显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由广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显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4380元并按月利率2%给付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4380元,约定月利率2%,2015年12月31日偿还。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由广增缺席,未予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被告缺席,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债务债权关系明确。原告将借款交付被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予以返还,但在原告催要后,被告尚未返还,已构成��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380元,并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由广增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显文借款本金人民币14380及利息(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由广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天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宏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