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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费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卜建庭、郑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建庭,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费261号被执行人卜建庭,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郑斌,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卜建庭、郑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182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讼诉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卜建庭、郑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号日书 记 员  :赵健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时间:2017年7月10日地点: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合议庭成员:鲁军卢慧玲毛晓霏书记员:赵健—————————————————————————————审判长鲁军:下面合议庭对被执行人朱旭峰追索劳动报酬诉讼费一案进行评议。先由我介绍本案案情。吴明与被执行人朱旭峰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旭峰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的执行措施,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我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省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方式的规定》第四条第(七)项、第五条之规定,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人民陪审员卢慧玲: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人民陪审员毛晓霏: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下面合议庭统一意见如下:本院(2017)浙0182执费1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评议结束。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赵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