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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帝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帝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682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帝力,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4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王婉华,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帝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帝力及其辩护人王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帝力利用之前向被害人徐某借用的微信号,在被害人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及发红包的方式,先后从被害人徐某的两张农业银行卡里窃取共计人民币7400元,后将其中1400元用于发红包进行挥霍。被害人徐某发现后报警,并向被告人黄帝力索要被盗财物,现被告人黄帝力已归还被害人徐某人民币7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帝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的陈述,检查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单,微信截图,到案经过,被告人黄帝力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帝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帝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王婉华提出被告人黄帝力系初犯、偶犯且已返还被害人徐某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帝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