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永康市龙鸣五金压铸厂、王萍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龙鸣五金压铸厂,王萍,朱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龙鸣五金压铸厂,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上村。法定代表人:俞爱兰。被执行人:王萍,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朱黎明,男,1981年5月9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龙鸣五金压铸厂与被执行人王萍、朱黎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朱黎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原查封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黎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各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