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过失致人重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6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北省鸡泽县人,住。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文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2日20时许,在中捷化工园区葡立药业施工工地,被告人王某与工友打架被来开后,因为泄愤用左胳膊肘把宿舍的窗玻璃打破后,碎玻璃飞溅将在宿舍内睡觉的被害人张某1左眼扎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1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张某2、杨某、张某3的证言,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到案经过、无违法违纪证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泄愤用左胳膊肘把宿舍的窗玻璃打破,应当预见破碎的玻璃飞溅后可能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发生,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破碎的玻璃飞溅致张某1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张某1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1的谅解,酌情对王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滕奉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