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宋钢与宋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钢,宋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9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钢,男,1960年10月13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寅生,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楠,女,1992年12月13日生,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宋钢因与被上诉人宋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宋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月光审判员 田 峰审判员 赵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