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贺铁群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铁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300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铁群,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垫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2月1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垫江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307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贺铁群与其朋友易某等人在垫江县城桂溪华庭草根串串吃饭时一起喝了约二两白酒。当日23时许,被告人贺铁群饮酒后独自驾驶云A8XX**轿车从垫江县城出发,沿渝巫路往垫江县太平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太平镇马神庙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贺铁群随即拨打电话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贺铁群系酒后驾车,随即将其带至垫江县中医院抽取了静脉血待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贺铁群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01.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铁群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贺铁群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铁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燚书 记 员 刘鑫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