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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彤望福利化纤有限公司、陈军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彤望福利化纤有限公司,陈军先,宋传辉,陈宁,陈信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彤望福利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开发区岜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4898733-5。法定代表人:孙江,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军先,男,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宋传辉,男,195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陈宁,男,1979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陈信先,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淄博市博山彤望福利化纤有限公司与陈军先、宋传辉、陈宁、陈信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8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彤望福利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敬昌审判员  魏 巍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涛合议庭笔录时间: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八时三十分地点: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合议庭审判长:张敬昌合议庭成员:张敬昌、魏巍、宋锡宽承办人:张敬昌书记员:周涛合议庭审判长:淄博市博山彤望福利化纤有限公司与陈军先、宋传辉、陈宁、陈信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下面由承办人汇报。承办人汇报:淄博市博山彤望福利化纤有限公司与陈军先、宋传辉、陈宁、陈信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8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淄博市博山彤望福利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承办人意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张:同意。魏:同意。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我同意。合议庭统一意见:对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