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费胜利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娟,费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刑初304号自诉人李娟娟,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被告人费胜利,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自诉人李娟娟以被告人费胜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费胜利已履行完毕。自诉人李娟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李娟娟在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费胜利履行完毕而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娟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登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