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欣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欣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赛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维君,宁波维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杰淦,余姚银凯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邹文杰,龚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620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东旱门南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67767137-5。法定代表人:邹志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忠华,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欣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商贸街4号楼2-13N室。组织机构代码:56702913-8。法定代表人:陈维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浙江赛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界堰。组织机构代码:73698298-3。法定代表人:陈维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维君,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宁波维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余姚中国���料城国际商务中心2幢2104室。组织机构代码:68801927-8。法定代表人:张杰淦,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杰淦,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余姚银凯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朗海村。组织机构代码:66846479-6。法定代表人:邹文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邹文杰,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龚春安,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舜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欣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赛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陈维君、宁波维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杰淦、余姚银凯食品机械有限公司、邹文杰、龚春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46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