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圣凯达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圣凯达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张文军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2773号原告:天津市圣凯达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东西庄房村中国石油加油站旁。法定代表人:金广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天津瀚和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军,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天津市圣凯达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凯达公司”)与被告张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凯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圣凯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租赁费35947元,违约金10784.1元,共计4673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打桩机工字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在施工中租用原告的打桩机和工字钢并承担运输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租赁费35947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文军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打桩机和工字钢租赁合同1份,证明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及法院管辖情况。2、欠条1份,证明欠款事实及金额。被告张文军未出庭参加诉讼,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张文军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4月11日签订打桩机和工字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打桩机和工字钢,打桩机打拔12米钢板桩每根90元,进出场费每趟2500元;12米钢板桩(工字钢)每根每天租赁费4.5元,每车运费2500元。租赁费不足10日按10日计算,超过10日按实际使用天数和实际用数量计算,超过30天每月30日结算租赁费一次,如被告拖延原告费用,将按原费用的30%收取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天津市圣凯达租赁站租金45947元”,下有“欠款人张文军”的签字。2017年1月25日,被告又支付原告10000元,尚欠原告35947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租赁原告打桩机及工字钢,应当按约定支付原告租赁费。现被告欠付原告租赁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全部租赁费,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欠款金额,根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其自认,应为35947元。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欠款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数额计10784.1元。被告张文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圣凯达建筑工具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5947元、违约金10784.1元,共计4673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元,由被告张文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裕波审 判 员 李志鹏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金富速 录 员 刘丹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