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秀芝、何桂芝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芝,何桂芝,李志明,李志君,李志保,李三红,李四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60号原告:刘秀芝,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何桂芝,女,193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李志明,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李志君,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李志保,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李三红,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告:李四季,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刘秀芝与被告何桂芝、李志明、李志君、李志保、李三红、李四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秀芝诉称:其在李志明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的起诉中才知道2015年7月14日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六被告以隐瞒方式签订了《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对由李才签字的关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村大街X号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利益进行了分配。六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其应享有的拆迁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李三红之儿媳郭娟系该院工作人员,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被告李三红之儿媳郭娟系该院工作人员,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李超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