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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杨贤彬等与被告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贤彬,杨贤海,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陈隆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486号原告:杨贤彬,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杨贤海,男,1981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朱永彬,经理。被告:陈隆吉,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原告杨贤彬、杨贤海与被告宜宾通达建设有限公司、陈隆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原告杨贤彬、杨贤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贤彬、杨贤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贤彬、杨贤海撤诉。案件受理费8396元,减半收取为4198元,由杨贤彬、杨贤海负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