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建科与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科,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564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科被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杨建科申请执行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6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尚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杨建科违约金5398.87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498.87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收入5498.8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