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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4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4126何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12民初4126号原告:何某,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松,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1,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被告在原江都市中闸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一子李某2,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暂,婚姻基础淡薄,经常为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原、被告早已分居,彼此无任何联系���2016年2月26日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作出(2016)苏101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2016年11月25日原告第二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作出(2016)苏1012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1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我已经收到法院邮递送达的传票。在此之前,我已与原告电话沟通,希望能够协商解决双方的婚姻问题。但是,原告固执己见,不仅不同意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还要求房产共同拥有,离婚后,原告离家外出居住,可由我一人居住,我若再婚则不可居住于此房中,双方为此争议较大,未能协商成功。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双方此前的关系一直很��。后来由于原告思想发生变化,突然要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从未想过原告会提出离婚要求,思想产生负担,由此发生了车祸,由此产生的债务原告应当承担。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债务都是以我的名义对外借款的,目前,我一人独自经营小店,希望等儿子当兵回来后,再与原告协商离婚事宜。本院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在原江都市中闸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某2,现已成年。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淡薄。2015年8月左右,原、被告开始分居。2016年2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6年3月23日,本院作出(2016)苏101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6年10月18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6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6)苏1012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嗣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有效改善。现原告第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案中,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但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加之未能妥善和理性处理好所出现的问题,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经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亦未能得到有效改善,综合考量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性等因素,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被告李某1提出的原告何某应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因原告主张无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未能进一步提供书面���据证明其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姓名、债权数额、债务产生原因等基本状况,故本院对此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李某1提出的房产问题,因被告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房产的坐落位置、产权权属基本状况,故本案对此依法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德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