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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刘某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4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怀科。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华。被执行人:刘某成,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某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一案,被执行人刘某成于2017年7月26日按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本院履行了义务,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