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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惠霞等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惠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166号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68号通和大厦1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5048805C(1-2)。法定代表人:朱寿明,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勇,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玲,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惠霞,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惠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 瑾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