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30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4-22
案件名称
赵南英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南英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30刑初6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南英,女,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要县,初中文化,地方国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光荣酱料厂(现已改制关闭)原出纳员,户籍地公安机关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县城派出所,现住海南省屯昌县县城。因本案于2017年2月12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琼中检公诉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南英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起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南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年底,地方国营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光荣酱料厂(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光荣厂)厂长邝某发现厂出纳员赵南英现金登记存在违规行为后,立刻组织人员对赵南英管理的资金进行清查,发现有10余万元单位公款存入私人账户。2000年4月初,邝某要求赵南英归还光荣厂的资金及利息,赵南英答应归还10余万元公款,但不愿将公款私存获得的利息一并归还。后来,光荣厂对赵南英限期还款,赵南英就想携款一走了之。2000年4月12日上午,赵南英起床后收拾行李,并将其保管的存有光荣厂公款的两本存折带走,出门搭乘班车前往海口。在海口车站下车后,赵南英乘坐出租车前往新港码头,在新港码头建设银行营业处,支取其携带的两个存折中的两笔公款,其中从户名为冯叙容的账户上支取44900元,账户余额100元;从户名为赵南英的账户上支取50000元,账户余额29000元,由于银行有取款限额,赵南英无法在该营业处将余下的钱支取出来。之后,赵南英乘坐出租车前往附近的东湖建设银行营业处,再从赵南英账户取出28900元,余额100元。然后,赵南英乘坐出租车返回到新港码头,购买船票后乘船离开海南,逃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山口镇梁屋村躲藏,在乘船过海的过程中将两本各剩余100元的存折扔进海里。另查明,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赵南英主动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公安局山口边防派出所投案,于2月11日被侦查员押解回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于2月12日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6月30日,其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退回全部赃款123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南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光荣厂2000年3月份在职人员工资发放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关于偿还贷款的措施、光荣厂概况、关于我厂出纳员赵南英失踪情况报告、在逃人员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银行异地流水帐、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储蓄存款凭条及取款凭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账支票、现金出纳帐、记账凭单(证)、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人邝某、吴某、王某、陈某、梁某、梁某1、王某1、赵某、梁某2、梁某3的证言;被告人赵南英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南英利用担任光荣厂出纳员的职务便利,私自将单位公款123800元支取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南英犯贪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南英案发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主动退回了全部赃款,亦可以从轻处罚。其从投案到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2日可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南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赵南英退回的123800元赃款,予以返还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蓝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 俊书 记 员 陈志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