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洪亮与王永海、张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亮,王永海,张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490号原告:王洪亮,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己,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海,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张建云,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潇,女,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王洪亮与被告王永海、张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人民陪审员 朱岳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