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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洪亮与王永海、张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亮,王永海,张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490号原告:王洪亮,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己,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海,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张建云,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潇,女,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王洪亮与被告王永海、张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 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人民陪审员  朱岳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