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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朱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朱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871号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川北小区25号楼南商委小楼。法定代表人张剑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立军,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朱新华,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朱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淑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