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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伏金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金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259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伏金林,男,1990年8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罗平县。无前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伏金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伏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伏金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伏金林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处罚。被告人伏金林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蒋某(另案处理)醉酒后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告人伏金林等人沿罗平县城九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22时许,行驶至罗平县人民医院门口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刘新林碰撞,后蒋某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逃离现场,并将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停放于罗平县九龙大道“三福温泉酒店”外的机动车道内。随后,被告人伏金林在醉酒状态下将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至“三福温泉酒店”内停车场停放。经鉴定,被告人伏金林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84.77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伏金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伏金林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照片,毒物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伏金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伏金林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伏金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伟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庞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