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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温凤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凤玲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346号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乔莲菊。被告:温凤玲,女,地址: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凤玲供用热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市颐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常云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杨晓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