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于锦梅与周金风、韩山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锦梅,周金风,韩山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于锦梅,女,汉族,1945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周金风,女,汉族,1948年1月19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韩山根,男,汉族,1947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0102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金凤、韩山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山根名下的银行存款115628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