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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诈骗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595号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19XX年0X月XX日出生,陕西省彬县人,住彬县,居民身份证号:61042719XXXXXXXXXX,农民。本院在执行旬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2017)陕0429刑初31号被执行人吴某某诈骗罪罚金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履行罚金30000元,现该罚金已经上缴国库,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二、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59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健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二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