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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刑更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庚强斌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庚强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793号罪犯庚强斌,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在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山东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历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庚强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邹城监狱指派杜福起、白霖,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修岗、张洪远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庚强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邹城监狱称,罪犯庚强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月。济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邹城监狱对罪犯庚强斌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庚强斌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庚强斌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庚强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庚强斌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养恩审判员  李进步审判员  胡召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