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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辖终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银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银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辖终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银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2-10、12-11号。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矿工路中段长途汽车站对面川海大厦13楼南,现办公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农业南路中原出版传媒大厦北塔16层。法定代表人:王广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银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豫森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12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银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银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本案期间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银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松志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