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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三亮、周壮枕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亮,周壮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3刑初86号公诉机关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三亮,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矿区。曾因涉吸食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3日被城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15日,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周壮枕,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矿区,现在阳煤集团工作。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以阳矿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三亮犯盗窃罪、被告人周壮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娜、和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三亮、周壮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三亮到某矿某任务楼,乘无人之机盗取3盘电缆、28箱锚具、1袋钻头,后以2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周壮枕为其运送被盗赃物。周壮枕明知是赃物,为贪图好处费利用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将被盗赃物拉至一废品收购站。被告人李三亮将所盗赃物卖给刘某某,得赃款2450元,后向周壮枕支付了200元好处费,剩余钱财被其全部挥霍。2017年3月19日被盗赃物被西城公安分局民警在某村刘某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当场查获。经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145元。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李三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并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李三亮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周壮枕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三亮、周壮枕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三亮到某矿某任务楼,乘无人之机盗取3盘电缆、28箱锚具、1袋钻头,后以2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周壮枕为其运送被盗赃物。周壮枕明知是赃物,为贪图好处费利用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将被盗赃物拉至一废品收购站。被告人李三亮将所盗赃物卖给刘某某,得赃款2450元,后向周壮枕支付了200元好处费,剩余钱财被其全部挥霍。2017年3月19日被盗赃物被西城公安分局民警在某村刘某某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查获。经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14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武某某的报案材料和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3月18日早上5点30分,我在二矿任务楼一层库房准备开门给工人领材料时,发现材料库的门锁不在门上了,我进门后发现库房内材物被盗,就先报警了。被盗物品有28箱锚具及风钻头、电缆线等。2、李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某矿被盗库房是我们单位的,我是单位的管理员,2017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将我单位被盗财物发还后,我单位对被盗财物进行了仔细核对,经清点,我单位被盗锁具28盒,电缆是三盘两种,一种是myp-0.66/1.14kv3×70+1×25,计25米,另一种是myp-0.66/1.14kv3×70+1×10,计12米,还有三种钻头,分别是28mm煤岩钻头8个,43mm煤钻头24个,43mm柱齿钻头12个。3、阳泉市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总价值为10145元。4、被告人李三亮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18日凌晨3、4点,我在二矿澡堂附近的一个办公楼一层盗窃了一些锁具、电缆和钻头,我用自己的踏板车分六次将物品运到二矿澡堂附近靠着桃河的马路边台子上。然后我看见马路对面靠着澡堂楼有个卖饭的摊位,有个三轮摩托车,我就过去找那个卖饭的男子,以200元的佣金让他帮忙用三轮摩托车帮我把赃物拉到某村的废品收购站,变卖了2450元,我到了某村的废品收购站和废品收购的老板一起数了数锁具的箱数,一共26箱。电缆线有三盘都是挺粗的,钻头在一个尼龙编织袋里装着,里面好像还有一些零散的锁具,具体有多少我也不清楚,一共给我算下2450元。卖下的2450元,有2000元买了毒品,450元赌博输了。5、被告人周壮枕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18日4时许,我用自己卖早餐用的三轮摩托车,给一个陌生男子,在某矿某楼对面的马路上,将三盘电缆线、26盒纸箱子、一个尼龙袋运送到某村的废品收购站。卖完东西他给了我200元。我怀疑那些东西是陌生男子偷出来的矿用物品。在废品收购站卖完东西后,陌生男子出来嘱咐我回去不要胡说。6、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3月18日4时左右,我在我某村的废品收购站里休息,突然听到外面有人敲我废品收购站的大铁门,开了门之后我看见两个男人(一个老头、一个年轻人)和一辆三轮摩托车(老头骑着),之后,那个年轻的男子就跟我说有点东西要卖给我,我让他两人进来我的院子,那两人一起把三轮摩托车里面的三盘电缆线,一尼龙袋钻头,26盒纸箱子装着锁具都卸了下来,我把这些东西都过了称,一共算下两千元左右,之后我就将钱给了那个年轻的男子,我看见三轮摩托车后面拉着的都是成箱的成品,都是新的,我怀疑过是赃物,但他说他是材料员,我就收下了。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盗赃物锁具28箱(其中26箱是整箱)电缆三盘,金属钻头壹袋,经公安机关搜查扣押后发还被盗单位。8、李三亮、周壮枕、刘某某的辨认笔录,经三个人相互指认,证实刘某某是收购被盗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周壮枕是运送赃物的犯罪嫌疑人,李三亮是赃物的持有人。9、西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盗物品扣押后经清点核对,从装有钻头的麻袋内发现两盒破损的锚具。锚具最终数量是28盒。报案人在报案过程中错将锚具写成锁具。10、赃物照片说明,证实赃物的数量、形状等情况。11、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实:李三亮系吸毒人员,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的情况。12、公安机关出具的投案自首材料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三亮于2017年3月22日9时主动到西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1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周壮枕被抓获归案的情况。1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李三亮、周壮枕的个人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企业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三亮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壮枕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三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交付本院执行)二、被告人周壮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4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即交付本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陈秉龙审 判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董彦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江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