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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叶卫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叶卫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1362号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城中南城中街41号。负责人:王献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光,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叶卫营,男,1983年3月9日生,汉族,现住浦北县。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叶卫营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邱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英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