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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11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丁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8,住吉林省吉林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1日执行逮捕。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检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利萍、代理检察员李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丁某某于2017年3月下旬至4月初期间,在吉林市昌邑区矿建小区27号楼1单元402室其家中,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丁某某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相一致。另查明,被告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丁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应予以支持。被告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丁某某积极交纳财产刑担保,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罚金已交纳。)二、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冰壶一个、酒精灯一个依法予以没收。(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煜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