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姚智寿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智寿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578号罪犯姚智寿,男,1961年8月30日出生,福建省永春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中共南安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泉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该犯已退出的受贿犯罪赃款69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该犯退出的贪污犯罪赃款人民币4万元,由扣押机关发还南安市康美镇政府。其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姚智寿于2012年6月2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8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智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2月起至2017年1月止累计积分2820分,兑换4次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智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智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1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