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州福都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储依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福都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储依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784号原告:郑州福都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郑港七路与郑港六街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卢增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煌,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闯,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储依莉,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郑州福都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储依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郑州福都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州福都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郑州福都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赵妙金书 记 员 慎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