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4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冯埃埃与郝福荣、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埃埃,郝福荣,石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317号原告:冯埃埃,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清水河县。被告:郝福荣,男,汉族,呼和浩特市新华远驾校工作,住清水河县。被告:石敏,男,汉族,干部,住清水河县。原告冯埃埃与被告郝福荣、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6日立案。在庭审前原告冯埃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埃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埃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冯埃埃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卿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