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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4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冯埃埃与郝福荣、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埃埃,郝福荣,石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317号原告:冯埃埃,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清水河县。被告:郝福荣,男,汉族,呼和浩特市新华远驾校工作,住清水河县。被告:石敏,男,汉族,干部,住清水河县。原告冯埃埃与被告郝福荣、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6日立案。在庭审前原告冯埃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埃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埃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冯埃埃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卿玉 搜索“”